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出部署;六届市纪委四次全会作出进一步安排,指出要聚焦区县以下这一关键环节、薄弱环节持续抓下去,持续加大“蝇贪蚁腐”查处力度。
被“同名”冒领的补偿款
——巫山县陈永国冒领补偿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024年9月20日,巫山县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清廉巫山”通报了该县双龙镇安静村党支部原副书记陈永国非法占有群众财物问题。
通报问题
陈永国在协助政府从事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本人未实施复垦的情况下,采取篡改同姓名人员组别、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式,非法占有其他群众的补偿款5万余元,已全额退还群众。2024年7月,陈永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查处过程
2024年初,巫山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双龙镇安静村七组村民陈永国的复垦补偿款被冒领,随即组建核查组开展核查。
初查结果显示,七组村民陈永国复垦地块的申报材料程序清晰、资料齐备。但核查组在追踪资金流向后发现了异常:该笔补偿款收款人姓名与村民陈永国相同,身份证号的出生日期却存在细微差异。
“姓名完全一致,身份信息却又不同,是系统录入偏差,还是人为有意篡改?”带着疑问,核查组立刻调取了全村户籍信息进行逐项比对:收款账户对应的不是七组村民陈永国,而是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经办人——与村民同名的村党支部原副书记陈永国,二人身份证号仅出生日期四位数字不同。为查清真相,核查组兵分两路,一组深入安静村走访调查取证;另一组则与村干部陈永国进行谈话。然而陈永国却信誓旦旦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资金为何打入其个人账户,令调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谈话受阻,核查组转而聚焦复垦项目材料核验,最终在2020年11月的《安静村复垦竣工测绘面积公示表》上取得突破,表中“组别”一栏有明显篡改痕迹,且旁边签名经鉴定确认系村干部陈永国本人笔迹。在铁证面前,陈永国如实交代了违纪违法事实。
经查,村干部陈永国发现镇政府的公示表将村民陈永国身份证号误录为自己的后,不仅未予上报纠正,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将错就错”篡改组别信息,并在后续拨款环节“顺势”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最终将补偿款“调包”至自己名下。补偿款存单到手后,陈永国因内心惶恐始终未敢激活。此外,其冒领行为还导致村民陈永国错失购买养老保险资格,后经调解赔偿55000元;涉案的55312.3元补偿款及利息也已全额退还。
2024年7月,陈永国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25年6月,陈永国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查办后,该县纪委监委坚持标本兼治,督促职能部门聚焦惠农惠民补贴资金管理薄弱环节,全面排查申报、审核、公示、发放到户的全流程风险隐患。推动健全完善“一卡通”发放管理、县乡村三级公示等机制,强化源头防控,坚决遏制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行为,持续完善全程可溯、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督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执纪者说
巫山县纪委监委第九纪检监察室
复垦补偿款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惠民资金,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本案中,陈永国身为终日与群众打交道的村干部,本应成为惠民政策的忠实执行者、群众利益的坚定守护者,却因纪法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作祟,将手中“微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通过篡改信息、冒名顶替等方式欺上瞒下,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侵蚀基层公信力。其行为不仅违反党纪,更已构成犯罪,最终被依纪依法严肃惩处,付出沉重代价,教训深刻。
此案警示我们,基层“微腐败”可能就隐藏在一个签名、一次审核、一份资料之中。广大基层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守护好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让惠民政策真正落地见效、惠及于民。
法条链接
1.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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