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半月谈记者从一些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发现,一些重大事项的推进、招投标项目的实施,看似走了“事前酝酿、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的流程,实则暗藏腐败问题。
通过提前勾兑、利益捆绑等方式,扭曲“集体决策”,将其作为个人牟取私利的“挡箭牌”“隐身衣”,是一些新型腐败、隐性腐败行为的惯常套路。受访纪检监察干部和相关专家呼吁,加强制度约束规范“集体决策”,持续遏制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
表面“集体决策”
背地“腐败阴招”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随着反腐的笼子越织越密,个别基层干部害怕自己“一霸手”“一言堂”的行为被反腐利剑刺穿,便隐身幕后,通过“集体决策”的名义,来掩护自己权力寻租的行为。
某地一名镇党委书记,曾因作风霸道,违规推动相关项目上马而受到纪律处分。在“吃了教训”之后,这名干部开始放低姿态,将自己的利益私货掺入“集体决策”的过程,为以权谋私穿上“隐身衣”。负责相关案件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告诉半月谈记者,为帮助行贿人获得项目,这名镇“一把手”在决策会议前就将意图告知相关分管领导,会上由分管领导根据该授意提出意见建议,表面符合流程,实则暗箱操作。
在一些地方,个别腐败分子结成利益“小圈子”,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以所谓“多数意见”来牟取私利。
某地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一起国有粮食企业腐败窝案时发现,这家企业5名班子成员中,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3人结成“腐败合伙人”,紧密抱团以权谋私。
负责查处此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介绍,这3人私下通气,在公司决策会议上以多数表决通过的方式,虚假签订大米、高粱贸易协议,借此向一家民营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分别收取5万元好处费。从虚列粮食入库“搬运费”以贪污公款,到违规套取相关工作经费,这群“腐败合伙人”还多次打着“集体决策”的名义实施贪腐行为。
有制度有规矩
却被扭曲执行
近年来,为推进集体决策规范化,各地出台了不少制度要求,如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形成会议记录。但制度规矩到了某些人手中,却不被执行或被扭曲执行。
——将“事前酝酿”扭曲成“提前勾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可以进行“事前酝酿”。这项提高决策科学化的制度要求,却被个别干部扭曲为夹带利益私货的“提前勾兑”。
某地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一起公立医院院长贪腐案件时发现,在医院新设备采购决策前,这名院长就和分管副院长、经办科室科长打好招呼,对相关设备品牌、技术参数、招采价格等招标指标进行“量身定制”,帮助其利益关系人中标。
“通过‘提前勾兑’,把违规违纪的事项提前做了谋划安排,上会的议题讨论、决策的过程,成了装样子、走过场。”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办案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
——以“上级高度重视”“效率优先”等为借口,规避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的前提是要充分讨论、发表意见,但个别干部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时常以所谓的“上级高度重视”“效率优先”等借口简化程序,实则是独断专行。
某地一名水利局局长为帮助其亲属承接相关项目,在集体决策会议上,以上级领导要求汛期到来前工程必须完工,工期紧张为由,规避集体讨论,为规避招投标流程,将一个投资上千万元的河道整治项目通过项目拆分的方式,改为更容易让其亲属承接的竞争性比选,以实现利益交换。
——监督程序空转,公示、听证等制度规范效果打折扣。某汽车销售公司租赁某村集体地块,租期未满,村里却提前解约。在协商赔偿时,该地村党支部书记扭曲“集体决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这家企业“超额赔付”。之后这家企业负责人向这名村干部赠送了一辆轿车作为回报。
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该事项由于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利益,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也邀请了部分村民代表参会,但没能起到监督效果。
“来参会的村民代表,有一部分人本身就是该村党支部书记的‘亲信’,还有一些人监督意识不到位,觉得大家都是乡里乡亲,不方便或者不敢提意见。”采访中,有纪检监察干部透露,一些地方监督职能空转,听证、公示等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效果。
规范集体决策
遏制权力寻租
受访的纪检监察干部和相关专家告诉半月谈记者,要持续织密规范“集体决策”的制度笼子,有效压缩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建议从以下方面系统施策。
完善“集体决策”程序刚性约束。在一些地方,“一把手”权力大,更容易扭曲“集体决策”程序,因此应更紧盯“关键少数”,将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重点,尤其对“一把手”权力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虚假的“集体决策”精准问责。
山东省委党校教授焦丽萍、山东省平度市纪委副书记崔巧玲等建议,探索推行集体决策前科学论证、廉洁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三必过”机制,实施决策全程纪实制度,做到“一事一档”可追溯。
强化“集体决策”监督问责体系。加强制度补漏,针对一些案件暴露出的漏洞,持续推动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清单、利益回避机制建设,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重庆市秀山县纪委监委、万盛经开区纪工委相关干部建议,建立决策“容错”与“纠错”并重机制,完善决策后评估机制,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价。
让“集体决策”更加公开透明。依靠技术赋能,运用大数据分析决策异常行为(如高频次“一致通过”,无任何反对意见或异议等),精准识别相关问题。推行“阳光决策”平台,实现决策信息实时查询,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决策事项、过程、结果均应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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